因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200003424号
刘越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440803003002GB00003F00010702
湛江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银隆广场A2507室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 10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