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湛集有(2014)第
40524号
《集体土地所有证》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经济联合总社
集体土地所有权
坡头区南三镇东湖村委会大坡村
登记机构: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