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英华因保管不善,将湛麻府国用(1999)字第0000277号-445《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三十八条的规定继承人陈健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健
2026年 7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