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权属人保管不善,将位于湛江市开发区平乐下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湛府国用(1996)字第3004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桂琴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