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
抵押人
抵押权人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湛他项(2016)第083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湛江市霞山区民治南路东侧、人民东一路以北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