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文件解读
1.制定的背景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印发,有效期为五年。
2.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和方案联合评审(审查)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19〕555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湛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湛府办函[2022]39号)、《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树林保护管理工作指引》
3.主要内容说明
《审查制度》共二十条,分别包括该审查制度制定的目的、范围;设计方案的内容;审查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解释及施行时限。具体如下:
第一条至第五条是关于该制度的制定依据和目的、内容、适用范围及审查原则等,其中第二条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图纸及相关规划设计说明篇章的要求,第三条明确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社会投资类和政府投资类用地的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含道路、交通、水利、能源及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至第八条是关于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要求。
第九条至第十八条是关于设计方案的审查要求,其中第九条明确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采用联合评审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分别明确设计方案审查需要满足的各种条件及要求,包括已下达用地规划条件、已取得土地使用相关证明文件、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按照相关会议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等;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按照《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交相应会议审议的要求;第十八条根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明确对原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局部调整的审查要求。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是关于本制度的解释部门及施行期限。
原文链接:《湛江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