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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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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注释稿)

时间:2024-01-09 10:43:34 来源: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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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规范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2、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第四十三条第(四)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3、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

  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四)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的规划要求……”。

  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四)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制订城市建设项目公共交通场站设施配建管理政策,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作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小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大型交通枢纽等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优化调整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与制度。

  【说明】本条阐述了交通影响评价的定义。

  1、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

  2.0.2 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定义为,“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2、参考《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优化调整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与制度。”

  3、参考《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的方法与制度。”

  4、参考《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5、参考《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周边交通系统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和外部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市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说明】本条规定了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1、参考《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适用于本办法。”

  2、参考《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和交通组织设计适用本办法。”

  3、参考《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第四条,“交通影响评价分为城乡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4、参考《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交通影响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5、参考《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交通影响评价分为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和城市规划实施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

  交通影响评价是贯穿于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的重要技术环节,在规划和建设的不同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的目标各有侧重点。本《管理办法》从“有效衔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协调发展的作用”的角度出发,参考借鉴其他城市做法,对适用本《管理办法》的交通影响评价进行界定,主要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制定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指导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牵头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内容。

  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牵头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内容。

  市公安交警、市交通运输、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加或负责审查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说明】本条阐述了交通影响评价管理部门的职责。

  1、参考《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轨道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

  2、参考《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局为全市交通影响评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及技术指引。”

  3、参考《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交通影响评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市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4、参考《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管理,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协作。”

  根据不同政府机构的职能分工,结合湛江实际情况,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管理部门的职责。市自然资源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同时也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部门,因此应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同时,市自然资源局还需组织制定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文件。《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管理体制、审查程序、落实机制等内容作出规定,技术指引文件则是提出了交评编制的技术标准和内容要求,两者相辅相成,才能共同保证交评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统筹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推进工作,应由市城市更新局负责提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并负责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

  除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更新局之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城市道路交通运行、公交服务、市政道路建设等负有责任,包括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参加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集约用地、以人为本的原则;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交通专项规划等作为依据。

  【说明】本条规定了交通影响评价的原则和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

  1.0.3 和 1.0.4 内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妥善处理评价项目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六条编制、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以下情形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用地性质变更或容积率调整涉及开发规模增加,导致交通流量较大增加的。

  (二)道路和交通设施规划布局变化、规模调整,可能导致交通恶化的。

  (三)因交通聚集量增大,对片区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情形。

  【说明】本条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

  1、参考《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第六条,“…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2、参考《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条,“以下情形须开展交通分析:(一)新编、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分析的其他情形。”

  3、参考《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一)苏州市区范围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地块容积率等有重大调整;(三)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

  4、根据《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第六条内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 用地性质变更涉及开发量增加,或者道路和交通设施规划布局变化等可能导致交通状况恶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作为直接指导城市管理和建设的法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规划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交通影响评价不仅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更是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通过在控规阶段引入交通影响评价,可以预估规划方案潜在的交通问题,进而对规划进行反馈和修正,并提出交通改善措施和建议,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于新编制、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为科学协调交通系统与用地布局、功能空间、开发强度的关系,有效缓解城市交通问题,改善城市空间环境,保障规划的合理性,有必要在此阶段均开展交评工作。

  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因其用地性质、用地布局、地块边界等设计范围有限,可适当减小开展交评工作的覆盖面。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经验,结合开发规模增大、道路条件变化、交通集聚量大等对交通运行产生影响的情形,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条件。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针对用地规划方案,开展交通设施和交通需求的适应性评价分析,根据评价结果对交通规划方案提出优化建议,对用地布局和开发强度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针对地块调整前后用地性质或开发规模的变化,分析调整方案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并对地块交通组织、交通设施配套等提出优化意见和建议。

  【说明】本条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1、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2、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四)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的规划要求……”。

  3、参考《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由规划编制组织机关负责,针对规划的具体任务、内容、深度等技术特点,加强空间结构、土地利用和设施布局等规划方案的交通影响分析,特别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 年修订)》的要求,对规划编制单元、基本控制单元及地块的交通供应、组织方式与用地开发等进行互适性分析,对规划用地布局、开发强度以及相关指标进行校核修正,有效发挥交通对土地利用的引导作用,促进合理布局和交通减量,为后续规划实施管理提供依据。”

  4、参考《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八条,“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通过综合评估规划范围交通系统的承载力和服务水平,对交通设施与片区开发规模、强度分布、空间结构等进行综合平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交评须做好与上层次规划的衔接,评估控规对全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上层次交通规划的落实情况,并根据规划方案预测片区未来交通需求,进行土地开发强度与交通规划设施的适配性分析,两者互相反馈,才能更好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的协调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是对控规中的一个或几个地块的形状、面积、指标进行调整,如改变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容积率或建筑密度、改变城市道路走向等,它不同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不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功能定位、结构布局等重大规划内容的变化,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交通影响评价重点在于分析调整部分所产生的交通影响,进而对地块交通组织、交通设施配套等提出优化建议。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及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附件成果(技术支撑文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报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充分协调,互相反馈,保证交通影响评价结论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说明】本条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价的编制形式及审查程序。

  1、参考《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七条,“城乡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组织编制该城乡规划的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同步组织编制,并作为城乡规划成果的附件,与城乡规划成果同步评审”

  2、参考《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第十条,“…(一)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改善措施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评价结论和改善措施进行调整和优化…”

  3、参考《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九条,“交通分析报告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组织编制;交通分析报告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附件成果,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组织编制、同步报审。”

  4、参考《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的有关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内容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文件的要求,通过对控规片区交通系统进行研究,将交通影响评价的成果反馈到控规中,能够及时发现交通问题,有助于推动交通规划理念和技术充分融入城乡规划体系。交评报告编制完成后,作为控规的技术支撑文件,与控规一并送审,可以有效简化审查程序,提升审查效率。

  第三章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九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按照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情形执行。

  【说明】本条规定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

  1、参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2 内容,“…当更新单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还应当编制相应的专题或专项研究:…(3)涉及突破法定图则确定的建筑总量或法定图则未覆盖的,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和市政工程设施专题研究。…”

  2、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点,“…(三)市辖区所有“三旧”改造项目的单元规划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视同已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程序。…”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更新单元的目标定位、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指标、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设计及分期实施等方面作出细化安排并明确实施要求,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阶段引入交通影响评价,能够促进区域综合交通系统和土地利用协调发展,提高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科学评估交通基础设施承载力,为城市更新单元的建设规模论证提供依据,还能确保城市更新单元科学规划预留各类交通设施用地,为城市更新提供高质量的交通支撑,形成交通容量反馈控制的交通与土地的互动协调系统。

  国内城市中,深圳规定城市更新单元涉及突破法定图则确定的建筑总量或法定图则未覆盖的,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专题研究,佛山规定在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考虑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内容需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深度,且批准后视同已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程序,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情形,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启动条件。

  第十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针对更新规划方案预测其新增交通需求,分析地块更新对周边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根据影响程度提出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对更新方案提出优化建议;更新单元规划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的,还应确定地块的出入口位置、交通组织、交通设施配置等要求。

  【说明】本条规定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交通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1、参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2.3 内容,“交通影响评价专题研究应当评价现状交通供给条件,根据单元发展规模预测交通需求,说明上层次规划和专项规划相关要求和落实情况,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从道路交通、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等方面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措施,明确交通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和规模。应结合交通需求预测,提出公交设施及服务优化措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城市更新单元的目标定位、更新模式、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目标、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对交通影响评价而言,应重点分析更新规划方案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影响程度低的,通过交通改善措施降低影响,影响程度高的,需建议调整地块更新规模或用地性质,从根源上减少交通需求产生,真正起到协调土地利用与交通发展的作用。考虑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内容会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深度,因此还需对规划方案的出入口位置、交通组织、交通设施配置等作出优化说明。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及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并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附件成果(技术支撑文件),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同步报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充分协调,互相反馈,保证交通影响评价结论落实到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

  【说明】本条规定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交通影响评价的编制形式和审查程序。

  1、参考《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七条,“城乡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组织编制该城乡规划的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同步组织编制,并作为城乡规划成果的附件,与城乡规划成果同步评审。”

  2、参考《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第十条,“…(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地块开发细则和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改善措施应当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地块开发细则和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地块开发细则和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应当依据评价结论和改善措施进行调整和优化。…”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更新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委托专业交通咨询机构编制,能够统筹更新单元规划和交通影响评价的编制,两者同步进行,相互反馈,实现规划方案与交通分析的良好衔接。交评报告编制完成后,内容纳入更新单元规划成果,与更新单元规划一并送审,可以有效简化审查程序,提升审查效率。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以下情形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达到2 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达到 10 公顷以上,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 20 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阶段已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阶段无需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说明】本条规定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

  1、根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四)审议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 10 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 20 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管理办法》在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将建设项目需要开展交评的范围由行业标准缩小至须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即对需要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原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建设项目方案,规定必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具体理由如下:

  ① 根据行业标准条文说明 5.0.1,“本标准按照建设项目大类规定了不同规模的城市和镇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取值范围,各城市和镇还应根据本地实际的交通系统状况,在第 5.0.3~5.0.5 条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在城市和镇中所处的位置、分类和规模,制定本地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湛江目前处于城市快速发展阶段,但在居民出行强度方面与国内一二线城市仍有一定差距,因此本次在行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条件。

  ② 佛山、济南、珠海、中山等国内其他城市近些年发布的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中,启动阈值方面均在行标基础上结合自身城市进行调整,也为湛江提供相关参考。

  ③ 本项目已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论证,根据审查意见,要求适当减少建设项目需开展交评的项目范围,且要适当简化建设项目交评审查程序。

  ④ 根据湛江实际项目审批流程情况,立足方便操作、有效施行的原则,结合《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统一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流程,能够进一步提升主管部门管理效率。

  此外,条文中规定的城市重点地段包括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重点从交通角度分析建设项目总体布局方案的合理性,评价建设项目对外部交通系统的影响;结合相关规范,对其交通设施配置和内外交通组织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优化建议。

  【说明】本条规定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1、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

  3.0.1 内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并应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提出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

  建设项目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需立足建设项目方案本身,通过分析项目建成后对评价范围内道路、公交、停车、慢行等交通系统产生的影响,识别不能满足需求的交通子系统,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配置。同时根据项目出入口设置,结合相关规范分析交通组织流线的合理性,对存在问题的部分作出优化调整,保障建设项目进出交通组织流畅,减轻进出车流对周边交通系统带来的负面影响,真正起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作用。

  第十四条对地块邻近、建设时序相近的若干个建设项目可以整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说明】本条规定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编制灵活性。

  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5.0.6提出,“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位置邻近的地块通常处于同一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若建设时序相近,则可对其统一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通过统筹考虑地块的开发规模及其产生的交通需求,整体分析区域内新建项目对周边道路设

  施产生的交通影响,提升论述过程的综合全面性及分析结果的科学合

  理性。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及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等文件的要求,与建设项目方案同步编制、相互反馈调整,并作为建设项目方案的附件成果。

  【说明】本条规定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程序。

  1、参考《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同步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2、参考《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及《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的要求”

  3、参考《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和《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的有关规定。”

  4、参考《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项目业主委托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步编制、相互反馈调整…”

  5、参考《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作为附件成果。”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价体系框架,是湛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编制指南,在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时应符合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形成单独报告,与建设项目方案一同报送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和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原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交通影响较大或者比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由市自然资源局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前,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内容进行论证。

  【说明】本条规定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机制。

  1、参考《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审需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对交通运输部门技术初审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参考《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在项目报建阶段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交通影响评价评审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及专家进行联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正、完善,并将修改成果落实到建设项目设计成果中。”

  3、参考《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作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重要支撑,一并上报审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未落实审查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对于交通影响较大或者比较复杂的项目,可由市自然资源局在项目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前,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参加交通影响评价管理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涉及内容广泛,主要包括交通数据、规划模型、公交评估、出入口评估、改善措施等,涉及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因此需要专家和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交评报告审查,针对不同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必要性交通改善措施,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改善措施,应当落实到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用地红线外的改善措施,根据职能分工,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说明】本条规定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改善措施的落实机制。

  1、参考《珠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应包括可行的建设项目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具体按以下职责分工落实:(一)用地红线内的配套交通改善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二)公共类项目用地红线外的改善措施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居住、商业、办公、酒店、商品房等开发项目用地红线外的改善措施可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负责落实;(三)红线外需政府部门实施的改善措施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责任单位应尽量与交通影响评价项目同步实施,因客观条件限制改善措施无法与项目同步完成的,应尽快实施。”

  2、参考《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通过的交通影响评价最终成果,其强制性执行内容应当在上报规划方案中予以落实,纳入批后监管。对未通过审查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交通影响评价中涉及项目用地范围外交通改善措施建议,应当作为片区交通规划编制、交通改善方案的参考。”

  3、参考《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在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项目的配套交通改善设施。配套交通改善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属于公共配套的交通设施,经主管部门验收后统一管理。…”

  针对交评中提出的改善措施,明确开发商及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属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改善措施,包括出入口设置、交通组织优化、停车设施改善等,由开发商负责落实,相关政府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管,从项目建设程序上保证落实,并追踪和评估改善措施实施后的效果,检验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用地红线外的改善措施,包括道路交通改善、公共交通改善等,根据政府职能分工,由相关部门组识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说明】本条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 年 X 月 X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说明】本条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原文链接: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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