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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28 10:45:21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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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20日,湛江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1月14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湛府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人民政府于2013 年3 月25 日公布的《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湛府〔2013〕29号)同时废止。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和较高的经济价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48号)、《广东省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林函〔2021〕317号)等文件精神,原《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湛府〔2013〕29 号)适用对象是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没有包括广大乡村的古树名木,具有局限性,不能适应古树名木全面、科学保护管理的要求,亟需进行修订。为规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传承历史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修订《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湛府〔2013〕29号)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1月17日,湛江市政府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修订《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湛府〔2013〕29号),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21条,按总则、调查公布、养护、保护等四部分结构进行条款布局,将原《办法》相关条文内容进行归类合并,修正不规范的条款内容,补充完善古树名木认定、养护、死亡注销、移植情形、巡查等制度,划定保护范围和禁止损害行为等。其中总则(第1-7条),包含立法目的、定义、分级保护、基本原则、主管部门、社会参与、保护经费等内容;调查公布(第8-9条),包含普查、鉴定、建档、公示、认定、公布等内容;养护(第10-11条),包含日常养护责任制、专业养护、紧急处置、死亡注销等内容;保护(第12-19条),包含设立保护标志、申请移植情形、生境保护范围、禁止行为、巡查、开发利用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ー)统ー我市辖区内古树名木分级标准

  目前,城市规划区内外的古树名木分属城市绿化、林业两个不同部门管理,名木不分级均实行一级保护,但古树实行不同的分级标准。林业部门按照《古树名木鉴定规范》(国家林业行业标准LY/T2737-2016)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分成3个级别,即: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城市绿化部门按照建设部2000年发布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分成2个级别,即:树龄在3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于城市规划区内外古树分级标准不同,易造成保护管理工作混乱,也给群众造成困惑,考虑我市古树绝大多数分布于城市规划区外,故统一采用了林业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外古树的分级标准,即分成ー级、二级、三级保护级别。

  )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古树名木认定、移植的批准,以及出台补偿制度、落实保护管理经费等职责(笫五条、笫七条、笫九条、笫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如古树名木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处置、古树名木养护等(第十ー条、第十条);二是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三是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文广旅体、公安、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经费

  目前,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尚未列入我市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多数地方古树名木保护无正常的资金渠道和来源。由于缺乏经费保障,保护投入严重不足,古树名木特别是乡村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抢救、复壮、施肥、除虫、治病、防雷、防台风等保护措施无法及时实施或实施不到位,每年造成许多古树名木长势衰弱,甚至死亡。

  落实保护经费是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为解决古树名木保护资金问题,《办法》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二是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对养护责任人给予适当补助(第十条);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属于集体和个人古树名木并履行保护责任的权利人因保护古树名木受到损失给予ー定补偿(第七条)。  

  (四)规范古树名木认定

  《办法》明确一级古树和名木认定按省有关规定由省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布;二、三级古树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完善古树名木养护制度

  《办法》规定古树名木实行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相结合,日常养护由古树名木责任人负责养护,县级人民政府对养护责任人给予适当补助;抢救、复壮等专业养护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六)规范古树名木死亡注销制度

  《办法》规定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接到古树名木死亡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对确已死亡的古树名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由有审核认定权的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确认,依据死亡的古树名木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提出处置意见,并在古树名木名录中注销,同时逐级报省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ー条第2款)。

  )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为保护古树名木自然生长环境,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空间,防止挤占、破坏古树名木自然生长环境而导致古树名木长势衰弱甚至死亡的现象发生,根据住建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将原《办法》设定树冠垂直投影外10-15米调整为5米,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第十五条)。

  (八)申请移植古树名木情形

  《办法》规定禁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对“(1)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无法科学避让;(2)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3)国家和省规定可移植的其他情形”,此3种情形可申请移植,并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申请移植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九)禁止破坏和损害古树名木行为

  《办法》规定:禁止砍伐、买卖古树名木(第十四条);禁止破坏古树名木生长环境(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禁止损害树体(刻划、钉钉、攀爬、折枝、剥皮、挖根、擅自修剪、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等);禁止破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及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六条)。

  (十)建立巡查制度

  《办法》明确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巡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内古树名木全面巡查;市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组织对各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养情况开展专项抽查(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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