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提升《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湛部规2019-25)(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1、在1.4中增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按《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将2.2.4第6款 “在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居住、商业、商务用地可完全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医疗卫生用地A5除外)及公用设施用地,兼容比例为100%,其开发强度参照兼容用地的指标执行”调整为“在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居住、商业、商务、物流仓储用地可完全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医疗卫生用地A5除外)及公用设施用地,兼容比例为100%,其开发强度参照兼容用地的指标执行”。
3、修改商业服务业塔楼建筑密度控制要求,删除“2.5.1注2”中“塔楼建筑密度一般不大于20%”。
4、将2.6.3 “M0(新型产业用地)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楼、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用地面积(包括其指标计算范围用地,下同)可适当放宽”调整为“M0(新型产业用地)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楼、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用地面积(包括其指标计算范围用地,下同)可放宽至不超过总用地20%,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5%”。
5、取消工业用地容积率指标上限限制,提高新型产业用地的容积率上限。将表2.6.5
表2.6.5 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调整为:
表2.6.5 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6、将“2.6.7 对于工业仓储等项目,在符合消防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可合理增加厂房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提高用地效率”调整为“2.6.7对于工业仓储等项目,在符合消防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可合理增加厂房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提高用地效率。M0(新型产业用地)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7、将3.1公园绿地(G1)“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 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公园绿地的建设要贯彻生态优先,经济实用原则,以植物街景为主,配套必要的休闲游憩设施。”调整为“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公园绿地的建设要贯彻生态优先,经济实用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配套必要的休闲游憩设施,并应符合《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GB/T51346-2019)、《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的规定”。对应删除3.1公园绿地(G1)其他条例中“需要符合《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城市绿地分类 标 准 》( CJJ/T85-2017)、《 城 市 绿 地 规 划 标 准 》(GB/T51346-2019)、《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的内容。
8、将3.1.1“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宜小于8.0㎡/人,旧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5㎡/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80%”调整为“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宜小于12.0㎡/人,旧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5㎡/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90%”。
9、将3.1.3.1“用地规模2000~5000平方米的社区公园服务半径为300米,用地规模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社区公园服务半径为500米。园中可设置花木种植区、游憩草坪、景观水体、凉亭、雕塑、休息活动设施等”调整为“用地规模2000~5000平方米的社区公园服务半径为300米,用地规模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社区公园服务半径为500米。园中可设置花木种植区、游憩草坪、景观水体、凉亭、雕塑、体育设施、休息活动设施等”。
10、3.1.6“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8.0米,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 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园绿地不宜配建管理用房。2 用地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可设置不大于6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但不宜设置管理用房”。删除其中的“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 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园绿地不宜配建管理用房。2 用地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可设置不大于6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但不宜设置管理用房”。
11、将3.2.2.4“城市海岸、河岸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河涌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10米(旧城区受用地条件限制时不少于5米)”调整为“城市海岸、河岸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河涌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10米(旧城区受用地条件限制时,经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评审或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评审组审议认可,河涌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可不少于5米)”。
12、将3.4.1(3)“居住区绿地布置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应至少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临。1公顷以上居住用地应设置不少于建设用地面积2%(旧城区不少于用地面积1%)对外开放的组团式附属绿地(附属绿地大于800平方米的宜分散点状布局),作为公众休憩使用。”调整为“居住区绿地布置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应至少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临。1公顷以上居住用地应设置不少于建设用地面积2%(旧城区不少于用地面积1%)对外开放的组团式附属绿地(附属绿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时应集中设置,分散设置时每块附属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附属绿地宜临街设置,按游园标准建设,配套坐凳、园道等简易设施),作为公众休憩使用” 。
13、将3.4.5.1 “道路红线宽度40至50米时,绿地率须大于25%,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时,绿地率须大于20%”调整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须大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时,绿地率须大于30%,道路红线宽度40至50米时,绿地率须大于25%,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时,绿地率须大于20%”。
14、将“4.3中小学校的选址、布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和《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2013年版)。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建成区学校用地布局确有困难或学校规模较大的,学校服务半径可放宽50%”调整为“4.3中小学校的选址、布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和《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2013年版)。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或者建成区学校用地布局确有困难或学校规模较大的,学校服务半径可增加50%”。
15、对“表4.3 配套设施设置标准”中教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派出所的建设规模、服务人口规模、设置要求等做相应修订。中、小学校应按规范配建标准游泳池。
16、将“表4.3 配套设施设置标准”“注4 市中心城区用地紧张时,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模可按本表“一般规模”用地面积乘以0.8系数确定”调整为“注4市中心城区用地紧张时,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模可按本表“一般规模”用地面积乘以0.8系数确定;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的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模可按本表“一般规模”用地面积乘以0.7系数确定”。
17、将“表4.3 配套设施设置标准”“注8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且无偿移交政府配套设施用房可不计算容积率(如居委会、垃圾站、公厕等)”调整为“注8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且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设施用房可不计算容积率(配套设施类别见表4.3)”。
18、将“4.4居住人口达到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级人口规模的,应按表4.3配套中小学校”调整为“4.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文),学位需求测算按照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千人学位数分别不低于40个、80个、40个为标准。居住人口达到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级人口规模的,应按表4.3配套中小学校。”。
19、将“4.5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规划配套但尚未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含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权属属于开发单位,开发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或辖区政府签订监管协议且由地块开发单位出资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的,该项目用地可按可开发地块容积率作为奖励纳入建设单位项目开发地块容积率计算,且项目开发地块按标准配套的学校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如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权属不属于开发单位但由地块开发单位投资建设的,仅按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奖励给开发单位。”调整为“4.5属于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范围的,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规划配套但尚未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如权属属于开发单位,开发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或辖区政府签订监管协议且由开发单位出资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补偿政策按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20、将“4.6居住用地每4500人以上地块应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幼儿园规模和用地标准按表4.3确定。为鼓励开发项目扩大幼儿园建设规模,超出应配建规模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建设用地开发总量达不到4500人的住宅项目,应结合周边用地统一规划设置幼儿园用地”调整为“4.6居住用地每4500人以上地块应设置一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7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含2至3岁幼儿托班),幼儿园规模和用地标准按表4.3确定。规划居住人口达3000户及以上的居住小区应当配建小学,规划居住人口达10000户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单独配建中学。新建居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按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为鼓励开发项目扩大幼儿园建设规模,超出应配建规模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建设用地开发总量达不到4500人的住宅项目,应结合周边用地统一规划设置幼儿园用地”。
21、增加“4.14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凡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
22、原条款:5.2.1.5(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本次修订稿:5.2.1.5(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23、原条款:5.2.1.5(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本次修订稿:5.2.1.5(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24、原条款:5.2.1.9(2)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东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多层或低层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应小于18米。
本次修订稿:5.2.1.9(2)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西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多层或低层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应小于18米。
25、原条款:5.2.1.9(4)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西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多层或低层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应小于21米。
本次修订稿:5.2.1.9(4)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东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多层或低层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应小于21米。
26、“5.3.1非住宅建筑间距(净距)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调整为“5.3.1非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应满足消防技术规范中的防火间距要求,正面间距(净距)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27、原条款:5.4.5 医院病房、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生活用房及大、中、小学教学楼等特殊建筑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表5.6.3最小间距的1/2。当住宅建筑与特殊建筑相邻且为遮挡建筑时,住宅建筑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应按特殊建筑最小间距的1/2退让。
本次修订稿:5.4.5 医院病房、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生活用房及大、中、小学教学楼等特殊建筑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表5.3.3最小间距的1/2。当住宅建筑与特殊建筑相邻且为遮挡建筑时,住宅建筑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应按特殊建筑最小间距的1/2退让。
28、将“5.5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为“5.5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29、将5.5.1中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调整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30、修改“表5.5.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原表格:
表5.5.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本次修订稿:表5.5.1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31、将“5.5.1注2建筑退让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退让道路应同时满足住宅建筑间距要求”调整为“5.5.1注2建筑退让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退让道路应同时满足住宅建筑间距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其权属用地内增加的14米以下的对外开放的街坊路(小区支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受此限制,但要符合市政设施建设和建筑间距的要求”。
32、原条款:5.5.2城市道路交叉口设置立交的,建筑退让按9.2.6条款执行。
本次修订稿:5.5.2城市道路交叉口设置立交的,建筑退让按9.3.6条款执行。
33、将“5.7.4 建筑退让普通铁路轨道边线不少于30米,退让高速铁路轨道边线不少于50米。沿线结合铁路立体综合开发的除外。”调整为“5.7.4 建筑退让轨道交通线的距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34、将“6.6.2符合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的商业服务业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按建筑高度分段计算:
建筑高度小于1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现行规定计算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在100~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大于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且建筑高度150米以上不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计容建筑面积的50%。”
调整为“6.6.2符合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的商业、办公服务业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按建筑高度分段计算:
建筑高度小于1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现行规定计算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在100~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大于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5、将“6.7.1建筑设计应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按《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按照《广东省湛江市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应达到100%。绿色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应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中的规定”修改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绿色建筑的设计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J/T15-201-2020)《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50378-2019),以及湛江市关于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要求执行。建设项目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编制审批、土地出让(划拨)、立项、审图、建筑和管理,应当在总平面与建筑单体设计、初步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阶段开展绿色建筑设计编制工作,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
36、删除“6.7.6新建住宅项目全装修的住宅户数必须不小于50%”。
37、将6.7.7条修改为“绿色建筑项目宜申报运行标识。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50378-2019)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含一星级)进行建设”。
38、将“6.7.8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单独编制各层次规划相应内容和深度要求的绿色建筑篇章,提出实现低碳生态、绿色空间、绿色建筑级别标准、指标体系和实施建设等要求”修改为“6.7.8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要求纳入,单独编制各层次规划相关内容和深度要求的绿色建筑篇章”。
39、将“6.8.2 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湛江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要求,将控制性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修改为“6.8.2 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最新省、市建设任务目标文件及湛江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要求,将控制性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40、将6.8.3 “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即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省、市相关标准)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部分建筑面积可按不超过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修改为“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即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省、市相关标准)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筑面积按3%给予计容建筑面积补偿”。
41、增加“6.8.4实施装配式建造项目,应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条件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42、删除8.5.3中的“机动车出入口设置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9.4.4条款规定”。
43、将9.2.19中“弹性道路与用地外部道路的衔接点须按上位规划落实,不得改变”调整为“弹性道路与用地外部道路的衔接点可结合上位规划及建筑布局灵活设置”。
44、在9.5.5中,将普通住宅的配建停车位由1.0车位/100m2调整为:“赤坎区、霞山区以及开发区核心区为1.2车位/100m2,麻章区、坡头区为1.0车位/100m2。行政办公的配建停车位由1.5车位/100m2调整为2.0车位/100m2。商务办公的配建停车位由1.1车位/100m2调整为1.5车位/100m2。
增加“注4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的小汽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为:住宅1.0个/100m2,商业1.2个/100m2”。
45、将12.5.4中“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调整为“县(县级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46、在“12.7.5河堤自内、外坡脚线外延8~15米为护堤地;防潮海堤自内坡脚线外延30~50米及外坡脚线外延50~80米为护堤地。护堤地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米的防洪防潮抢险通道。”后增加“在保证公共安全和管理运行需要的前提下,经过论证,可适当减少堤防宽度。”
47、增加“13.3建设项目应在总平面与建筑单体设计、初步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设计阶段开展海绵城市设施的分项设计。各种类型的建设项目海绵化建设控制指标按照《湛江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技术指引》执行”。
48、删除“14.1 本技术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49、将“14.2本技术规定颁布施行前已经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湛江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按现行规范和标准执行。原规定没有明确相关要求的,按本技术规定执行。”调整为“14.2本技术规定颁布施行前已经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湛江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评审组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市政府已批复同意开展单元规划编制工作的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按现行规范和标准执行。原规定没有明确相关要求的,按本技术规定执行。在本次局部修订前已经下达规划条件的地块、市政府已经明确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决定的,仍按原文件执行”。
50、增加条款“14.4仅涉及单条支路走向、宽度或者单个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内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由组织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
51、“14附则”中增加“14.6涉及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有关规定,本技术规定与《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办法(暂行)存在冲突的,以《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办法(暂行)为准”。
52、将“附录1计算规则”中“1.0.13建设项目权属用地范围内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道路防护绿地及公园绿地,并由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的,该用地面积可按50%纳入项目用地容积率计算”调整为“1.0.13属于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项目权属用地范围内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道路防护绿地及公园绿地,并由地块开发单位投资建设的,其补偿政策按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53、将“附录1计算规则”中以下内容:
“2 建筑高度计算
2.0.1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应从被遮挡建筑的首层室外地坪计至遮挡建筑女儿墙或檐口,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平屋顶面建筑高度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面。
(2)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顶檐口;屋面坡度45度以上的,建筑高度按室外自然地坪至坡屋顶斜坡面一半高度处计算。
(3) 两幢前后相邻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按遮挡建筑相对被遮挡建筑室外地台高差加上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确定。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4) 被遮挡住宅建筑首层为商业等其他非居住用房时,计算建筑间距可扣除首层非居住用房高度。当同一裙楼之上布置数幢塔式建筑时,其之间的建筑间距计算建筑高度可从裙楼屋顶面起算。
2.0.2当建筑物屋面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楼梯间、设备用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物,层高2.2米以上的(包括围护结构),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1) 附属建筑物单边累计长度大于相应主体建筑边长1/2的;
(2) 附属建筑物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大于屋面水平面积1/4的。”
调整为:
“2 建筑物高度计算
2.0.1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物高度应从被遮挡建筑的首层室外地坪计至遮挡建筑女儿墙或檐口,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平屋顶面建筑物高度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面。
(2)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物高度为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顶檐口;屋面坡度45度以上的,建筑物高度按室外自然地坪至坡屋顶斜坡面一半高度处计算。
(3) 两幢前后相邻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按遮挡建筑相对被遮挡建筑室外地台高差加上遮挡建筑的建筑物高度确定。
(4) 被遮挡住宅建筑首层为商业等其他非居住用房时,计算建筑间距可扣除首层非居住用房高度。当同一裙楼之上布置数幢塔式建筑时,其之间的建筑间距计算建筑物高度可从裙楼屋顶面起算。
2.0.2当建筑物屋面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楼梯间、设备用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物,层高2.2米以上的(包括围护结构),计入建筑物高度和层数:
(1) 附属建筑物单边累计长度大于相应主体建筑边长1/2的;
(2) 附属建筑物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大于屋面水平面积1/4的。”
54、附录2中“4 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高度(计算规则见附录2.0.1)”调整为“4建筑高度:当建筑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但确定建筑间距时的建筑物高度计算规则见附录2.0.1。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55、在“附录4注:”中增加“旧城区及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的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条件下,可按本技术规定数值的0.9倍确定。”
56、个别条文序号和文字做相应调整。
57、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8、《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原文链接: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改《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