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混合用地审批的补充规定》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重要性
为明确《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湛府规〔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关于混合用地改造面积、土地出让价款计收方式以及移交公益性用地的审批问题,体现支持工改工(M0)、工改商、严控工改居的原则,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混合用地审批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根据《管理办法》制定的补充规定,指引明确混合用地改造面积、土地出让价款计收方式以及移交公益性用地的审批有关问题。
二、政策依据
1.《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2.《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湛府规〔2021〕5号)。
三、《补充规定》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补充规定》共四条,包括:混合用地“三旧”改造面积界定、混合用地土地出让价款计收方式与公益性用地移交要求、审批程序等内容。
(二)有关事项
文件有效期三年、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四、主要亮点
(一)明确混合用地“三旧”改造面积界定
明确混合用地“三旧”改造面积界定方面的政策规定,对混合用地中居住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大于40%的,根据市政府严控工改居的原则,按全面改造为居住用地的规定控制改造规模。
(二)确定混合用地土地出让价款计收方式与公益性用地移交要求
明确混合用地土地出让价款计收方式的政策规定,工改商住混合用地中居住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大于40%的,根据市政府严控工改居的原则,视同全面改造为居住用地类型,按《管理办法》中“工改居”项目核算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项目移交公益性用地面积按《管理办法》中“工改居”项目要求执行。
工改商住混合用地中居住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40%及以下的,根据市政府严控工改居、支持工改商的原则,且考虑实际项目开发中存在由于项目面积较小,无法区分商业及居住用地的具体比例,为更多体现支持工改商,居住部分按《管理办法》中“工改居”项目核算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商业部分按《管理办法》中“工改商”项目核算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项目移交公益性用地面积按《管理办法》中“工改商”项目要求执行。
其他混合用地按《管理办法》相应的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