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热点知识问答(四)
1、什么是不动产利害关系人?
不动产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登记的不动产有一定的现实利益关系,并有可能因登记结果的变动而对其利益产生影响的人。如不动产的继承人、仲裁案件或者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等。
例如,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甲是某一处房屋的所有人,甲欲将该处房屋抵押给乙,并与乙约好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登记。但是,丙认为该处房屋属于自己,甲无权将其抵押给乙,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将该处房屋判给自己。在诉讼的过程中,甲仍是该处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不动产权利人,而该房屋的抵押有可能会影响丙的利益,故丙属于利害关系人。
2、登记申请可以撤回吗?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后,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如果登记机构已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申请人就不能撤回登记申请。
3、登记程序何时完成?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 21条的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
4、哪些情形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 22 条的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如发现提交的证明材料系伪造的。或者说,与不动产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等等,不得进行登记。第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事项所涉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登记机关不得对有争议的不动产进行登记。第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如果权利期限已经超过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5、什么是不动产登记费用?
不动产登记费用,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向国家缴纳的税收款、律师或者经纪人等提供登记服务收取的费用、公证机构收取的公证费用。不动产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它是为了补偿登记机构的管理成本而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6.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7.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法典》第36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8.农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9.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民法典》第36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0.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继承后房屋灭失的,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