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热点知识问答(一)
1、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已领取土地证、房产证需要立即换证吗?
湛江市、县两级从2016年6月底起,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了“停旧发新”,全面颁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布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已领取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不动产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而且旧证书继续有效,所以大家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2、购买预售商品房后,办理什么登记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将加紧全面实施预告登记制度。
3、办理预告登记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4、购买预售商品房后如何申请预告登记,可以网上申请吗?
购买预售商品房后,权利人(购房人)与义务人(商品房开发企业)持办理预告登记的相关资料登录湛江市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平台,网上(线上)提交申请,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登簿后向权利人颁发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
5、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只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能否将配偶增加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若房屋已设定抵押权登记可以办理吗?
夫妻双方持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征免税证明等材料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若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查封或抵押权登记暂不可办理。
6、土地上未建有建筑物,能否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转移登记?
根据《规范》第8.3条,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涉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涉及出让土地首次转让的需提交区局相关审核结果通知书。
7、房屋权利人去世了,作为继承人该如何办理相应登记?
不动产继承人可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因继承(遗嘱)的转移登记。目前,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已委托市辖区的公证机构为不动产继承人免收费办理不动产继承权的公证服务。继承人可持继承公证书、不动产权证、征免税证明书等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8、法院依法拍卖的不动产,竞买人申请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竞买人可持拍卖成交确认书、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权证原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征免税证明等资料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另外,若原不动产权证原件无法提交的可申请由登记机构公告作废。
9、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
10、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吗?
可以办理。《物权法》第171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物权。”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条款均表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