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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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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转移登记(过户—继承登记)办理指引

时间:2026-06-04 15:05:02 来源: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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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1.继承、遗赠事实经公证部门公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因继承、受遗赠申请登记的。

2.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事实未经公证部门公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因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申请登记的;有遗产管理人的,可以由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共同到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查验。

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一)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继承登记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1

原件核验


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或共有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1

原件



4

继承公证书

1

原件



5

法律文书

1

原件

属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二)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法定继承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1

原件

核验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如死亡时己注销户口,则提交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3.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财产托管人的材料。

3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或共有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1

原件



4

财产约定协议

1

原件

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或其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有夫妻(家庭)财产约定的


5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1

原件


包括下列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死亡公证书;

5.殡葬火化证明、骨灰证等材料。

6

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

原件


全部法定继承人基本情况可由:

1.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或其人事部门出具;

2.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出具。

可以和亲属关系证明合并开具。

7

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1

原件


一、包括下列材料之一:

1.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所在单位或其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2.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4.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

二、适用于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除外

8

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晚辈直系血亲的亲属关系证明

1

原件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子女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9

配偶的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1

原件

配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10

父母的死亡证明和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1

原件

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适用于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除外

11

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1

原件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死亡的

已死亡的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其继承份额参照遗嘱继承办理。

12

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

1

原件



13

析产协议

1

原件

涉及析产的


14

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1

原件

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

如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本人无法到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由经公证具有代理放弃继承权权限的代理人到场办理。

15

承诺书

1

原件



16

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

1

原件

核验

遗产管理人办理登记的

包括下列材料之一:

1.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提交无遗嘱执行人且由全体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及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提交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且由该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及身份证明。

3.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应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及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

(三)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遗嘱继承、遗赠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1

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1

原件

核验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如死亡时己注销户口,则提交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3.遗嘱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及指定其财产托管人的材料。

3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或共有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1

原件



4

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1

原件


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打印遗嘱。

5

财产约定协议

1

原件

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或其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有夫妻(家庭)财产约定的


6

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1

原件


包括下列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死亡公证书;

5.殡葬火化证明、骨灰证等材料。

7

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

原件


全部法定继承人基本情况可由:

1.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或其人事部门出具;

2.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出具。

可以和亲属关系证明合并开具。

8

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1

原件


一、包括下列材料之一:

1.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所在单位或其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2.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4.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

二、适用于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除外

9

遗嘱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1

原件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10

遗嘱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1

原件

遗嘱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死亡的遗嘱继承人立有遗嘱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照本收件资料表)

11

遗嘱继承人表示放弃接受继承或受遗赠人表示同意接受遗赠的声明

1

原件

存在遗嘱或者遗赠协议的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亲自到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声明书,或由经公证具有代理放弃继承权、接受遗赠权限的代理人到场办理。

12

遗嘱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

原件

核验

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或者打印遗嘱的

当事人须到场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13

析产协议

1

原件

涉及析产的


14

承诺书

1

原件



15

税务机关的纳(免)税证明

1

原件

涉及遗赠的

提供电子税票信息的免于提供纸质证明

16

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

1

原件

核验

遗产管理人办理登记的

包括下列材料之一:

1.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

2.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提交无遗嘱执行人且由全体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及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提交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且由该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及身份证明。

4.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应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及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

注:上述第(二)、(三)类情形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无需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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