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一)二手房带押过户办事指引(适用于按揭购房且抵押权直接变更、转移办理模式)
一、适用情形
符合《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转让前后为同一抵押权人的,申请人在不注销抵押权的情形下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同时申请变更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依申请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转让前后非同一抵押权人的,申请人在不注销抵押权的情形下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同时申请变更、转移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依申请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获取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注:权证包括: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或《共有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
4.《买卖合同》(原件1份)
5.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
6.跨行间带押过户的,提交抵押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1)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原件1份)
(2)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原件1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其他特殊情形的: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等
二、涉税业务资料
1.卖方出售已满5年的家庭唯一住房,根据政策规定申请个人所得税优惠的,须提供:家庭成员(卖方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校 对,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2.将房屋转移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不低于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等)为计税价格,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以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载明的价格为准。需提供关系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部门出具的能够说明双方关系的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3.将申请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房产原值、合理费用凭证(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三、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共有证书工本费10元/本;
2.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和财税[2019]45号)。
五、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六、咨询电话:0759_3192377、0759-3192385
七、监督举报
1.湛江市自然资源局登记科:0759-3192387
2.湛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0759-319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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