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67号市政府大院9号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根据业务范围开展土地储备行业事务性工作,为市区各类用地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拟订和执行市区土地储备规划、土地收储及土地供应计划。
(二)实施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征收及储备土地的清场管护、前期开发、土地供应、办理委托土地交易事项等相关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资金筹措、编制和执行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决算。
(四)依法维护储备土地的合法权益。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中共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支部委员会):
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中共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支部委员会,中心支部委员会是单位的领导核心,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党支部。坚持党对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政治功能,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单位工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全面从严治党,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确保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对本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责任。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3.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确定队伍建设规划和部署;
4.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5.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6.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7.负责拟制章程草案(修订案);
8.研究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9.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议事规则:
1.会议召集:会议由中心主任召集和主持,班子成员参加。
2.确定议题:议题经充分酝酿后由主任确定。
3.会议讨论:会议应达到应参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参会人员应积极发表意见。若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只能讨论一般问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人员奖惩等重大事项。
4.会议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决定奖惩事项,决定处理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决策时应逐项表决。
5.执行落实: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按照分工确定工作责任人,副主任负责跟踪落实。
6.会议记录:均应作原始记录;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文件或形成的记录,经书记同意,可在本单位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主任是本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执行有关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推动本单位内控管理和监督;
(四)代表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二)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单位职能实际情况,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储备科、经营科、法规科。
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单位日常行政管理及事务性工作;负责重要会议活动、中心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保障;负责党务、纪检、人事、文秘、公章、档案、保密、信访、接待、综治、办公场所安全生产、后勤保障、考核、请假、工青妇工作;负责资金管理、编制财务报表等工作;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及车辆的采购及管理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采购系统、资产系统填报管理。
储备科主要负责拟订土地储备规划及年度收储计划;负责编制土地收储方案并实施土地收回、收购、征收,以及项目涉及的相关费用评估预算、支付等具体事务性工作;负责办理土地入库办证等手续;
经营科主要负责拟订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供应的广告宣传工作;负责提出储备土地规划编制调整、土地供应方案意见;负责储备土地的分宗办证、土地整合提质、土地成本核算、库存储备土地动态管理、土地资产统计、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等;
法规科主要负责中心涉法事项的审查、处理储备土地被妨害占用的纠纷问题、储备土地合法权益的法律诉讼、清场、临时利用等工作;负责拟订储备土地年度管护计划、巡查管护、土地储备监管系统填报、业务档案及信息化管理、业务合同签订的审核等。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参与服务内容相关事项的调查、研究、听证;
(三)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二)不得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畅通服务对象投诉和意见建议等诉求表达渠道;
(二)完善岗位管理,明确服务对象投诉受理和提出意见建议。
(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制,支持不同类型服务对象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落实本单位班子会、支部委员会等会议决定的执行监督机制;
(二)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
(四)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日常事项由本单位各科室形成意见后,呈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批;
(二)重要事项和“三重一大”事项由中心支委会研究讨论形成意见后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原则;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依法进行财务监督,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性。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验收无误后,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4年3月26日经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班子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4月22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2024 年 4 月22日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