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责缴〔2026〕38号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湛江市同泰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6年2月27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89419174C,住所:湛江市赤坎区寸金三横路10号)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按规定为职工刘**(身份证号440823********2431)缴存2020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2379元,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刘**身份证、投诉书、仲裁裁决书、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详情、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汇补缴记录、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关于要求核实刘**住房公积金补缴信息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关于送达《要求核实刘**住房公积金补缴信息的通知》的公告及门户网站截图、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证、关于要求提供刘**工资凭证的函及送达回证、关于刘**社保费补缴的情况说明、职工刘**工资收入表、住房公积金补缴确认表、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调查询问笔录(单位)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
我中心2026年3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6〕5号),告知你单位如对违法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你单位2026年4月3日作出《关于核查通知书的复函》,提出不应为刘**在其他单位参保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参照养老保险工资基数的意见,我中心2026年4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湛公积金函〔2026〕110号复函,逐一说明意见不成立的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2026年5月9日,我中心收到湛府行复〔2026〕203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你单位不服湛公积金函〔2026〕110号复函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涉及补缴期间及计缴工资基数,我中心于2026年5月14日作出《案件中止办理告知书》(湛公积金中止〔2026〕2号),并于5月19日送达你单位,同时抄送给刘**。2026年6月30日,市政府以你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不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6年8月10日,我中心作出《案件恢复办理告知书》,于8月11日和8月12日分别送达刘**及你单位,但迄今你单位仍未为刘**补缴住房公积金。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中心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职工刘**缴存2020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2379元。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请到我中心办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8日
(联系人:梁颖,电话:0759-3325655、3352908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