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不罚告字〔2026〕1号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湛江市奕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6年7月2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1MABYAWWF6K,住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金康西路后湾新村380号七楼)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自2022年9月成立以来一直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且你单位存在不配合调查的情形。以上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单位账户信息截图、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通知书存根(3份)、催建通知书(2026年)签收截图、住房公积金上门送达资料签收表、上门照片及《立案调查通知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古**于2026年7月29日签收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湛公积金责〔2026〕3号),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即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我中心于2026年9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湛公积金罚告字〔2026〕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在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你单位已于2026年9月18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即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中心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中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2日
(联系人:梁颖,电话:0759-3325655、3352908,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