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罚告字〔2026〕1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湛江市奕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6年7月2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1MABYAWWF6K,住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金康西路后湾新村380号七楼)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自2022年9月成立以来一直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且你单位存在不配合调查的情形。以上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单位账户信息截图、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通知书存根(3份)、催建通知书(2026年)签收截图、住房公积金上门送达资料签收表、上门照片及《立案调查通知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
2026年7月28日,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湛公积金责〔2026〕3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该通知书通过邮政快递邮寄送达且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古**于2026年7月29日签收。2026年8月26日,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上门向你单位告知应当及时办理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及相关法律后果,但迄今你单位仍未办理开户缴存手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存续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责令逾期仍不办理的,按以下裁量标准执行:(三)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1)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6个月(含)以上5年以内的,处4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达到4年,属于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中心拟对你单位作出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中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4日
(联系人:梁颖,电话:0759-3325655、3352908,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