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恢复〔2026〕1号
案件恢复办理告知书
湛江市同泰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我中心以“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立案后于2026年3月27日向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89419174C,住所:湛江市赤坎区寸金三横路10号)送达《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6〕5号),你单位回函提出2项异议,本中心以湛公积金函〔2026〕110号复函说明异议不成立的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2026年5月9日,本中心收到湛府行复〔2026〕203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你单位不服湛公积金函〔2026〕110号复函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涉及补缴期间及计缴工资基数,为避免本中心作出行政决定与市政府审理结果冲突、减少程序空转和诉累,2026年5月18日,本中心作出《案件中止办理告知书》(湛公积金中止〔2026〕2号)并送达你单位。2026年6月30日,市政府以你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不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综上,因你单位行政复议申请已被驳回,影响本案中止办理的情形消失,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中心现予恢复案件办理程序。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