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责缴〔2026〕24号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我中心于2025年7月15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007341011185,住所:湛江市赤坎区湾南路31号)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按规定为职工文**(身份证号440811*********0614)缴存2008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住房公积金36428元(单位部分),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文**身份证、投诉书、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人员参保凭证、缴费明细、银行流水、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汇补缴记录、照片、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关于尽快为陈**等18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的函、关于要求核实谢**等18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信息的函、信访事项延期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单位)、调查询问笔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住房公积金补缴确认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
我中心2025年9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5〕19号),但你单位未按要求核实,我中心向建设银行湛江分行函询你单位相关年度缴存比例情况后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了调整。我中心2025年12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5〕51号),告知你单位以该通知书为准,如对违法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而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承认职工文**的诉求事实和补缴数额,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中心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职工文**缴存2008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住房公积金36428元。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请到我中心办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7日
(联系人:梁颖,电话:0759-3325655、3352908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