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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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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积金责缴〔2026〕14号

时间:2026-03-23 16:35:09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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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我中心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90501U,住所:湛江市人民大道南77号)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按规定为职工梁**(身份证号440804********0234)缴存2014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25023元,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梁**身份证、维权追缴处理报告表、维权追缴申请表、维权追缴登记表、退休证、劳动合同、税收完税证明、银行流水、维权追缴受理申报表、要求核实住房公积金补缴信息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单位及个人)、维权追缴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催缴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维权追缴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证、截图、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表、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调查询问笔录(单位)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

  我中心2025年12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5〕31号),告知你单位如对违法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承认职工梁**的诉求事实和补缴数额,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中心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职工梁**缴存2014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25023元。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请到我中心办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6日


(联系人:梁颖,电话:0759-3325655、3352908,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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