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责缴〔2026〕12号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湛江市金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5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76475404C,营业执照住所: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5号祺祥大厦1503室;现住所: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0号城市尚品B座1102房)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按规定为职工林**(身份证号440803********2435)缴存2012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6815元,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林**身份证、投诉书、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税收完税证明、银行流水、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存根关、关于要求核实林**同志住房公积金补缴信息的通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1997-2021年湛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明细表、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汇补缴记录、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比例截图、关于提供林**工资凭证的函、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林**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调查询问笔录(个人)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
我中心2025年12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5〕30号),告知你单位如对违法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承认职工林**的诉求事实和补缴数额,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中心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职工林**缴存2012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6815元。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请到我中心办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6日
(联系人:梁颖,电话:0759-3325655、3352908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