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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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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积金责缴〔2026〕3号

时间:2026-03-20 10:45:25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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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廉江市万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5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4UKKRC5A,住所:廉江市廉城镇龙塘路原化工厂车间内)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按规定为职工全*(身份证号440822********2416)缴存2017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住房公积金14618元(单位部分),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全*身份证、维权追缴申请表、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所得税APP截图、工资总额计算表、维权补缴信息确认书、廉江市万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详情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

  我中心2025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5〕34号),告知你单位如对违法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且没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承认职工主张的诉求事实和补缴数额,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中心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职工全*缴存2017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住房公积金14618元(单位部分)。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请到我中心廉江办事处办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6日


  (联系人:黄仁广,电话:0759-6662366、6623118,地址:廉江市南市北路33号建设银行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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