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催告〔2025〕14号
催告书
湛江市为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25608102204,营业执照住所: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北95号2幢208室;现住所:湛江市赤坎区广田路18号军警雅苑旁银领孵化大楼406号房)逾期不缴职工沈**(身份证号440882********8836)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25年3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湛公积金责缴〔2025〕5号),已于2025年3月17日送达你单位,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中心为职工沈**缴存2021年7月至2024年10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6148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