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催告〔2025〕10号
催告书
湛江市金保劳务发展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68247839D,住所:湛江市霞山区海昌路8号海昌小区8栋205房)逾期不缴职工王**(身份证号440823********1011)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25年3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湛公积金责缴〔2025〕1号),已于2025年3月18日送达你单位,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中心为职工王**缴存2019年4月至2024年1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6111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8日
联系人:梁颖
电话:0759-3325655,3352908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