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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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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积金责缴〔2025〕6号

时间:2025-05-12 17:06:01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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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湛江市佳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2MA7HGCCD8C,住所:湛江市赤坎区观海北路8号金沙湾广场4号楼酒店1009号商务公寓(仅限办公))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按规定为职工肖**(身份证号440882********3324)缴存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2208元,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肖**身份证、投诉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赤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年2月-2023年5月的工资情况、银行流水、微信截图、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单位账户信息截图、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核查个人账户信息截图、上门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或以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2024年12月12日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你单位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我中心2025年3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5〕6号),告知你单位如对违法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告期届满,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承认职工肖**的诉求事实和补缴数额,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中心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职工肖**缴存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2208元。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请到我中心办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8日

  (联系人:梁颖,电话:0759-3325655、3352908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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