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湛江市佳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或以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2024年12月12日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你单位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湛公积金罚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我中心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立案调查通知书》(湛公积金立调〔2024〕1号),按照你单位营业执照(信用报告)的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观海北路8号金沙湾广场4号楼酒店1009号商务公寓及当事人职工肖**提供的地址荣盛中央广场19楼708房通过上门、邮政寄送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2日被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或以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2024年11月21日在我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送达(下同)。2025年1月7日向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湛公积金责〔2025〕1号)并公告送达。而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即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我中心于2025年3月17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湛公积金罚告字〔2025〕1号)并公告送达,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期限届满,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湛公积金委〔2022〕3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中心现决定对你单位处1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到我中心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8日
(联系人:梁颖,电话:0759-3325655、3352908,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