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罚字〔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佳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2MA7HGCCD8C,住所:湛江市赤坎区观海北路8号金沙湾广场4号楼酒店1009号商务公寓(仅限办公))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自成立以来一直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肖**身份证、投诉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赤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年2月-2023年5月的工资情况、银行流水、微信截图、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单位账户信息截图、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核查个人账户信息截图、上门照片等证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
我中心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立案调查通知书》(湛公积金立调〔2024〕1号),按照你单位营业执照(信用报告)的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观海北路8号金沙湾广场4号楼酒店1009号商务公寓及当事人职工肖**提供的地址荣盛中央广场19楼708房通过上门、邮政寄送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2日被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或以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2024年11月21日在我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送达(下同)。2025年1月7日向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湛公积金责〔2025〕1号)并公告送达。而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即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我中心于2025年3月17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湛公积金罚告字〔2025〕1号)并公告送达,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期限届满,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湛公积金委〔2022〕3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中心现决定对你单位处1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到我中心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 5 月 8 日
(联系人:梁颖,电话:0759-3325655、3352908,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