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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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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积金罚告字〔2025〕1号

时间:2025-03-19 11:13:22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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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湛江市佳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2MA7HGCCD8C,住所:湛江市赤坎区观海北路8号金沙湾广场4号楼酒店1009号商务公寓(仅限办公))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自成立以来一直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肖**身份证、投诉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赤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年2月-2023年5月的工资情况、银行流水、微信截图、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单位账户信息截图、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核查个人账户信息截图、上门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或以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2024年12月12日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你单位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我中心2025年1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湛公积金责〔2025〕1号),你单位在公告期满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责令逾期仍不办理的,按以下裁量标准执行:(一)违法情节和后果轻微:未开户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情节和后果轻微,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中心拟对你单位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中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17日

  (联系人:梁颖,电话:0759-3325655、3352908,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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