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责缴〔2025〕5号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湛江市为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4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25608102204,住所: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北95号2幢208室)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按规定为职工沈**(身份证号440882********8836)缴存2021年7月至2024年10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6148元,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沈**身份证、投诉书、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关于要求核实沈**等6名同志住房公积金补缴信息的通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截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存根、职工沈**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职工沈**工资收入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
我中心2025年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5〕4号),告知你单位如对违法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承认职工沈**的诉求事实和补缴数额,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中心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职工沈**缴存2021年7月至2024年10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6148元。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请到我中心办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14日
(联系人:梁颖,电话:0759-3325655、3352908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