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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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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积金责缴〔2025〕2号

时间:2025-03-17 15:48:34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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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湛江市金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4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76475404C,营业执照住所: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5号祺祥大厦1304室;现住所: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0号城市尚品B座1102房)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按规定为职工廖**(身份证号440881********0224)缴存2015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1665元,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廖**身份证、投诉书、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关于要求核实沈**等6名同志住房公积金补缴信息的通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截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存根、职工廖**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职工廖**工资收入表、调查询问笔录(单位)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

  我中心2025年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5〕1号),告知你单位如对违法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承认职工廖**的诉求事实和补缴数额,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中心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职工廖**缴存2015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1665元。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请到我中心办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14日

  (联系人:梁颖,电话:0759-3325655、3352908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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