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催告〔2024〕2号
催 告 书
吴川市不动产调查规划测绘队:
因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83******965A、住所:吴川市梅录街道人民东路自然资源局办公大楼六楼)逾期不为职工曾**(身份证号44088319******0034)缴存其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中心2023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湛公积金责缴〔2023〕2号)已于2023年11月28日送达你单位,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中心为职工曾**缴存2014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36986元(单位部分),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28日
(联系人:欧明哲,电话:0759-5579131,地址:吴川市人民东路建行大厦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