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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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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积金不罚字〔2024〕1号

时间:2024-03-15 11:43:26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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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廉江市河唇劳动服务公司:

  我中心于202383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住所:廉江市河唇火车站)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自成立以来一直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梁**21名退休职工身份证、投诉书、退休证、社保缴费明细、廉江市河唇劳动服务公司调查询问笔录、廉江市河唇劳动服务公司营业执照、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详情和职工明细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

  你单位在2023810日收到我中心发出的《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湛公积金责〔20231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即未在规定期限内为梁**21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我中心于202312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湛公积金罚告字〔2023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以《廉江市河唇劳动服务公司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述》向我中心提出申辩意见。我中心于2024115日向你单位送达《对廉江市河唇劳动服务公司申述的答复》,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了答复,我中心认为梁**21名退休人员属于你单位依法应当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范畴,你单位负有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职工的退休而消除,你单位认为企业经营困难、不具备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条件等理由均不成立。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情节和后果轻微。在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你单位于2024119日在我中心廉江办事处为梁**21名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即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中心于2024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湛公积金罚告字〔20241号),告知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中心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313

  联系人:黄仁广

  电话:0759-6662366

  地址:廉江市南市北路33号建设银行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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