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中止〔2024〕1号
案件继续中止办理告知书
湛江市第二中学: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住所:湛江市霞山区民治路134号)原职工劳**(身份证号:440924********188X)反映你单位不按规定为其缴存2018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住房公积金,我中心以“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立案后于2022年3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2〕3号)。因你单位与劳**的劳动争议存在未决诉讼的情况,且劳**提出书面中止办理申请,我中心于2022年4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案件中止办理告知书》(湛公积金中止〔2022〕1号),告知本案中止办理。
此后,你单位相继向我中心提交(2022)粤08民终4569号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劳**工资说明》(含劳**2018年7月至2021年11月的工资情况及平均工资表)、《劳**住房公积金补缴确认表》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与劳**的劳动争议案终审判决已生效且确认为劳**补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因劳**表示不服终审判决并再次提出书面中止办理申请,以其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处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阶段为由,要求以再审判决确定的工资额作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计算依据。综上所述,因你单位与劳**的劳动争议案仍处于申请再审的救济期,且再审结果可能影响本案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章规定,我中心现予继续中止本案的办理,待申请再审的救济期满或再审结果作出后,按规定恢复或重新办理。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