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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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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积金责缴〔2024〕14号

时间:2024-02-01 16:36:44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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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廉江市河唇劳动服务公司:

  我中心于2023年5月29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住所:廉江市河唇火车站)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按规定为职工王*(身份证号440822********1828)缴存1999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4939元,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王*身份证、投诉书、退休证、社保缴费明细、补缴明细表、补缴金额确认书、工资明细表、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回函、立案审批表、对廉江市河唇劳动服务公司异议的答复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

  我中心2023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3〕16号),告知你单位如对违法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你单位收到后回函提出异议,内容包括缴存职工范围不准确、缴存数据依据待核准、企业长期处于经营困境,但你单位未按要求核实补缴数额且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我中心于2023年10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对廉江市河唇劳动服务公司异议的答复》,对你单位提出的有关意见进行逐一答复回应,认为你单位的异议不成立,你单位负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职工的退休而免除,并确认你单位未按要求核实补缴数额且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中心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职工王*缴存1999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4939元。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请到我中心廉江办事处办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25日

  (联系人:黄仁广,电话:0759-6662366、6617761,地址:廉江市南市北路33号建设银行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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