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责缴〔2024〕1号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湛江市国胜物流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3年11月8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住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乐山西路6号椹川大厦第七层703)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按规定为职工林**(身份证号440802********1910)缴存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6105元,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林**身份证、投诉书、林**个人名片、保密协议书、调岗通知、银行流水、个人参保证明、个人参保缴费记录、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回复、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详情、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明细信息、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详情、林**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林**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确认书、林**工资收入表、劳动合同、工资表、我司对林**住房公积金关于餐补问题算进工资总额提出异议的回复函、关于对伙食补贴纳入林**工资总额异议的答复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
我中心2023年12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3〕25号),告知你单位如对违法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你单位收到核查通知书后提交异议回复函,认为伙食补贴不应算入工资总额,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我中心于2024年1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关于对伙食补贴纳入林**工资总额异议的答复》(湛公积金函〔2024〕7号),对你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答复,明确伙食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的国家统计局规章、财政部文件依据,我中心认为你单位的异议不成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中心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职工林**缴存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6105元。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请到我中心办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24日
(联系人:黄惠杰,电话:0759-3325655、3352908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