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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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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积金罚告字〔2023〕1号

时间:2023-12-15 17:13:31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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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廉江市河唇劳动服务公司

  我中心于202383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住所:廉江市河唇火车站)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自成立以来一直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21名退休职工身份证、投诉书、退休证、社保缴费明细、廉江市河唇劳动服务公司调查询问笔录、廉江市河唇劳动服务公司营业执照、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详情和职工明细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

  你单位在2023810日收到《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湛公积金责﹝2023﹞1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情节和后果轻微,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中心拟对你单位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中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1214

  联系人:黄仁广

  电话:0759-6662633

  地址:廉江市南市北路33号建设银行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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