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繁体版 | 移动版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助手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政务公开 > 执法公告

湛公积金责缴〔2023〕1号

时间:2023-11-28 15:34:03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吴川市不动产调查规划测绘队:

  我中心于20221111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住所(地址):吴川市梅录街道人民东路自然资源局办公大楼六楼)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立案。经查,你单位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按规定为职工李**(身份证号440821********0032)缴存201612月至20221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28512元,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李**身份证、补缴住房公积金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手机银行流水截图明细、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李**补缴计算表、补缴金额确认书、工资明细表、吴川市不动产调查规划测绘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关于住房公积金催缴的复函、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详情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

  我中心20234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31号),告知你单位如对违法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职工的诉求事实和补缴数额,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该期限届满,你单位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承认职工主张的诉求事实和补缴数额。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中心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职工李**缴存201612月至20221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28512元,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请到我中心办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1123

  联系人:欧明哲,电话:0759-5578121,地址:吴川市人民东路建行大厦三楼)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