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责缴〔2023〕1号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吴川市不动产调查规划测绘队:
我中心于2022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住所(地址):吴川市梅录街道人民东路自然资源局办公大楼六楼)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立案。经查,你单位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按规定为职工李**(身份证号440821********0032)缴存2016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28512元,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李**身份证、补缴住房公积金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手机银行流水截图明细、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李**补缴计算表、补缴金额确认书、工资明细表、吴川市不动产调查规划测绘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关于住房公积金催缴的复函、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详情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
我中心在2023年4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3〕1号),告知你单位如对违法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职工的诉求事实和补缴数额,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该期限届满,你单位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承认职工主张的诉求事实和补缴数额。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中心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职工李**缴存2016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28512元,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请到我中心办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3日
(联系人:欧明哲,电话:0759-5578121,地址:吴川市人民东路建行大厦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