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责缴〔2022〕10号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广东海洋大学:
我中心于2022年6月10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住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海大路1号)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按规定为职工兰**(身份证号610113********0472)缴存2004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21026元,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兰**身份证、投诉申请书、在职证明、广东海洋大学聘用合同、银行流水、纳税清单、税收完税证明、关于我校原职工兰**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关于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查汇报、工资表、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确认书、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清册变更记录、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汇补缴记录、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
我中心2022年7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2〕13号),告知你单位如对违法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承认职工兰**的诉求事实和补缴数额,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中心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职工兰**缴存2004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21026元。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请到我中心办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25日
(联系人:黄惠杰,电话:0759-3325655、3352908,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