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责缴〔2022〕3号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我中心于2022年2月16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649480616,住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7号之二金辉煌领峰小区1号楼二层商铺)逾期少缴住房公积金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不履行按时足额缴存义务,逾期少缴职工张**(身份证号440804********0045)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5356元,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张**身份证、申诉书、劳动合同书、纳税清单、社保清单、张**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明细表、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确认书、张**工资明细表、营业执照、回函、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明细、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汇补缴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回函的答复意见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
我中心2022年3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2〕11号),告知你单位如对违法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你单位收到后回函确认了张**的劳动关系及起始时间,提出保险业务佣金收入不应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且认为我中心为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未考虑社会影响的意见,但你单位未按要求核实补缴数额且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张**的工资情况资料等)佐证职工收入的具体构成及不应视为工资收入的劳务报酬(佣金)的具体数额。我中心2022年4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湛公积金函〔2022〕44号答复意见,对你单位提出的有关意见进行逐一答复回应,明确我中心为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是法定职责,并确认你单位未按要求核实补缴数额且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应予承担的法律后果。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中心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职工张**缴存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5356元。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请到我中心办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5日
(联系人:黄惠杰,电话:0759-3325655、3352908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