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核查〔2022〕12号
核查通知书
中共湛江市霞山区委政法委员会:
现有湛江市霞山区治安联防大队职工张**(身份证号440923********4078)反映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803745540538N,住所: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不按规定为其缴存2009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43102元(单位部分),请你单位核实以下情况:
一、该职工与你单位下属单位湛江市霞山区治安联防大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
二、你单位下属单位湛江市霞山区治安联防大队相关证照和银行账户的到期时间和撤销时间。
三、你单位是否对该职工直接发放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起始时间。
四、你单位是否为该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起始时间。
五、该职工相关年度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你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正确与否。
若你单位对该职工所反映的诉求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交加盖你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含工资情况资料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职工主张的诉求事实和补缴数额,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若无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办理补缴手续的,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处理。
附件:1.张**公积金补缴计算表
2.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确认书
3.工资收入表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28日
(联系人:黄惠杰,电话:0759-3325655、3352908,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