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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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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积金责缴〔2022〕1号

时间:2022-03-22 16:26:06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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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2年1月11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22471293X,住所:湛江市绿华路20号汇景名都一楼)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立案。经查,你单位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按规定为职工陈*(身份证号440804********0513)缴存2000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78811元,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陈*身份证、投诉书、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纳税清单、陈*补缴计算表、补缴金额确认书、工资收入表、营业执照、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详情和职工明细信息、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

  我中心2022年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2〕1号),告知你单位如对违法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你单位收到后回函确认陈*的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及未为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并认为个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在此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但你单位未提供陈*的工资情况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27点规定,我中心认为你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拖欠职工工资性质处理,职工不必申报,你单位应履行为职工缴存义务。

  经核对,陈*重新确认补缴住房公积金数额,我中心据以在2022年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2〕2号),告知你单位如对违法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职工的诉求事实和补缴数额,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该期限届满,你单位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承认职工主张的诉求事实和补缴数额。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中心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职工陈*缴存2000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78811元。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请到我中心办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22日

  (联系人:黄惠杰,电话:0759-3325655、3352908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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