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强申〔2020〕5号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
法定代表人:邓世亮 职务: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广东海洋大学
地址:湛江市麻章区海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新祥
联系人:洪鹏志,人事处处长,联系电话:2383542,139****1729
申请执行请求:
1.强制执行湛公积金责缴〔2020〕7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刘**补缴1999年5月至2019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6388元。
2.被申请执行人广东海洋大学支付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执行人不为职工刘**(身份证号430522********5613)缴存1999年5月至2019年6月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6388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刘**提供的银行流水、工资发放表、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核定表、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明细等材料,并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2005]5号)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湛公积金核查〔2019〕2号《核查通知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核实与刘**的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和为刘**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如有异议的应在该期限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后已复函确认刘**的劳动关系起止时间与刘**本人提供的一致;但是对于为刘**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问题,被申请执行人却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确切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因此申请执行人不予采纳。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湛公积金责缴〔2020〕7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并于2020年3月25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为刘**补缴1999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6388元,同时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如对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期间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湛公积金催告〔2020〕11号《催告书》,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为刘**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6388元,逾期不履行补缴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截至本申请书发出之日,被申请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补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名:邓世亮
2020年10月26日
抄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