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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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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罚5万!加罚5万!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以案释法之二
时间:2020-10-19 16:20:32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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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第一次处罚:民营企业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自20096月成立以来一直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湛江中心”)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某公司拒绝办理,湛江中心于2017725日对其2万元罚款

  因某公司拒不缴纳罚款,拒不配合行政执法,湛江中心依法加处罚款2万元合计4万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第二次处罚:某公司被湛江中心处罚款后,仍一意孤行继续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湛江中心再次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某公司置若罔闻仍拒不办理开户缴存手续,违法行为存续期自公司成立至今超过10年,违法情节严重,湛江中心于20191130日对其5万元罚款

  因某公司仍拒不缴纳罚款,仍拒不配合行政执法,湛江中心依法加处罚款5万元合计10万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处于强制执行中。

  小伙伴的疑问

  小伙伴们或许有一些疑问:

  *民营企业也要缴住房公积金?

  *何种情形处以顶格罚款?

  *为什么要加处罚款?

  *对同一个单位进行两次处罚有依据吗?

  ......

  执法人员说法

  1.为什么要民营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规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法规依据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根据以上规定,民营企业明确属于国家规定应当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专项性。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单位的义务,也是职工的权益。某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必须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2.为什么要处最高5万元的罚款?

  法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依据:《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湛部规2017-17)第五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责令逾期仍不办理的,按以下裁量标准执行:(三)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2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5年(含)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违法事实:某公司自20096月成立以来一直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违规行为存续期间超过10年,且存在拒不配合行政执法的情形,故湛江中心对其依法依规处最高5万元罚款。

  3.为什么要加处罚款5万元?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程序:加处罚款是行政机关通过罚缴一定数额的金钱,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湛江中心20191130日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了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内容,还明确告知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5万元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救济期满后,湛江中心202062日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10万元(含罚款5万元及加处罚款5万元,加处罚款自法定履行期满起计且以5万元为限),逾期不履行的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为什么要进行第二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小伙伴也许认为湛江中心对某公司进行的两次处罚与该条款有冲突?

  首先,湛江中心对某公司进行的第二次处罚与第一次处罚不是基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做出的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所谓独立,是指行为从开始到终结的一个完整过程。认定违法行为的终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终结,即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顺利结束,实施过程中没被执法部门发现,结束后被发现而受处罚的情况;另一种是非自然终结,即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由于执法部门的查处而终结。

  其次,结合本案例,某公司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湛江中心进行第一次处罚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实际上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是与之前被处罚行为仅系同类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违法行为。

  因此,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某公司进行的两次处罚与“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冲突。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但对某公司继续实施的同一类违法行为是可以继续进行处罚,以达到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归集覆盖面、全面推进政策普惠、解决缴存职工的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的立法目的。

  重要提醒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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