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责缴〔2020〕8号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吴川市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555605337Y,住所:吴川市海滨街道人民东路原大山江土产仓库)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为原职工李*清(身份证号440883********112X)缴存2015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现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你司原职工李*清缴存2015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8800元(单位部分)。补缴手续请到我中心吴川办事处办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人:欧明哲
电话:0759-5578121
地址:吴川市人民东路32号建行大厦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