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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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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积金责缴〔2020〕8号

时间:2020-06-18 15:14:17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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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吴川市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统一信用代码:91440883555605337Y,住所:吴川市海滨街道人民东路原大山江土产仓库)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为原职工李*清(身份证号440883********112X)缴存201510月至20195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现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你司原职工李*清缴存201510月至20195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8800元(单位部分)。补缴手续请到我中心吴川办事处办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618

      联系人:欧明哲    

      电话:0759-5578121  

      地址:吴川市人民东路32号建行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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