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催告〔2020〕4号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廉江市广播电视台: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81456256805Q、住所廉江市廉城镇人民大道57号)不为所有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于2019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公积金罚字〔2019〕1号)已于2019年11月22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中心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你单位至今仍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中心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6万元(罚款3万元及加处罚款3万元,加处罚款自2019年12月8日起计,每日为3万元的百分之三即900元,以3万元为限)。如你单位对此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我中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8日
联系人:陈华梅
电话:0759-6662366
地址:廉江市南市北路33号建设银行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