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核查﹝2020﹞1号
核查通知书
吴川市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原职工李*清(身份证号440883********112X)反映你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555605337Y,住所:吴川市海滨街道人民东路原大山江土产仓库)不按规定为其缴存2015年10月至2019年05月期间住房公积金8800元(单位部分),并提供相关《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明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工资薪酬情况的资料,现请你司核实以下情况:
一、该职工与你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起始时间。
二、该职工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补缴数额正确与否。
若你司对职工所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职工主张的事实和诉求,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若无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中心吴川办事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办理补缴手续的,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附件: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20日
联系人:欧明哲
电话:0759-5578121
地址:吴川市人民东路32号建行大厦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