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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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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时间:2019-10-25 16:01:15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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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强制措施 维护职工权益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政策普惠宣传力度加大,住房公积金社会认知度不断提高,职工维护住房公积金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针对职工反映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问题,市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行政执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湛江某投停车服务经营有限公司原职工林某发向市中心投诉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在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中心领导高度重视职工反映的诉求,即派工作人员上门调查取证。经调查确认事实后,市中心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催建催缴与行政执法,于2017年10月向湛江某投停车服务经营有限公司发出《住房公积金催建通知书》,2017年11月发出《关于要求提供林某发工资收入情况的函》,2018年3月发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2018年7月发出《核查通知书》,2018年9月发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在执法催缴期间,市中心多次与该公司进行沟通协调,阐明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后果,鉴于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执行缴存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市中心于2019年3月发出《催告书》,催告该公司在限期内为林某发补缴住房公积金,但该公司逾期仍不执行。市中心于2019年4月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作出(2019)粤0891行审10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的内容。同时,该院还依法作出(2019)粤0891执7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并扣划湛江某投停车服务经营有限公司的补缴款项,于  2019年9月9日将补缴款划拨到我中心专户。市中心通过行政强制手段为职工林某发执行补缴款,有力地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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