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罚告字〔2019〕1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廉江市广播电视台:
经查,你单位不为所有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我中心发出的《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湛公积金责〔2019〕2号)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湛公积金委〔2017〕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我中心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派员到我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陈华梅
电话:0759-6662366
地址:廉江市南市北路33号 建设银行二楼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