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廉江广播电视台)
时间:2019-07-09 11:08:47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大 中 小】
湛公积金责缴〔2019〕1号
廉江市广播电视台:
经查,你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为原职工苏海兴缴存2012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现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你单位原职工苏海兴缴存2012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17168元(单位部分)。补缴手续请到我中心廉江办事处办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人:陈华梅
电话:0759-6662366
地址:廉江市南市北路33号建设银行二楼